关于征求《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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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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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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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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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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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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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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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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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市场监管局 |
一、第一条建议增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作为政策依据或删除第四条中第二款的“财政部门”,理由:根据,财政部门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二、第四条“淮南市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建议修改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 三、建议增加条款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内涵。 四、第九条第(二)项,增加“监事会主席、监事”,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
采纳 |
9 |
市产发 集团 |
一、第三章第十一条(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建议“对相关额度做出权限规定” 二、 第三章第十一条(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中的“对外出借资金”。 按此程序日常工作过程中无法执行,建议将“对外出借资金”调整至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条款中。 |
采纳 |
10 |
市建发 集团 |
一、第二章第九条关于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规定 建议:现阶段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市国资委给平台公司审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和市委组织部人事任免规定执行。一级企业由市委组织部任免;二级及以下、参、控股企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由一级企业任免。建议统一口径便于具体执行。 二、第二章第十条(四)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建议:建发集团承担部分市级历史遗留问题或市委巡察整改项目,如建发安徽饭店项目,淮南市西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等。项目侧重于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治要件和巡视巡察整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按照目前项目涉及行业经营发展情况来看,经营成效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充分考虑承担社会责任、完成相关整改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成效。 三、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处置资产的规定 建议:处置资产额度参考市国资委给平台公司审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额度统一口径便于具体执行。 四、第三章第十一条(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建议:一是参考市国资委给平台公司审定的“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二是规定不明确的,建议明确以上事项额度。 五、第三章第十三条(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建议:明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便于具体执行。 六、第四章第十七条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建议:因涉及资产进场交易的标准、种类,相关文件已有具体规定,企业执行即可,无须另行制定规定。建议调整为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
采纳 |
11 |
市华源 集团 |
一、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五款调整到第三章第十二条中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二、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六款 处置房产、土地及净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资产处置不足1000万元的单项资产,或者一次性处置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建议改为: 处置房产、土地及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资产处置不足1000万元的单项资产,或者一次性处置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三、建议增加董事会建设中关于外部董事的内容。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