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会议精神,有力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现行的《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淮经信科教〔2014〕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第53号令)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 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对市级规模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二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好。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配置。
(四)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六)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主\附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工作总结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6份。
(二)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获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发文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南市认定/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申请报告、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2. 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
4.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附件1
淮南市认定/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申请报告、工作
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主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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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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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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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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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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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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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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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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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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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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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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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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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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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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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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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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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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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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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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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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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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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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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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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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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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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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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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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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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产品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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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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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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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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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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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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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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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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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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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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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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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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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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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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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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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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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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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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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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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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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发明专利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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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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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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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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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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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驰名商标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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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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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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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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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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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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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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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
附表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费用项目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一、科技活动(日常)内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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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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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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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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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前期论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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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研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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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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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图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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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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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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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仪器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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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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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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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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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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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活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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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活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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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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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中的培训费和合计数据将带入主表。
附表2: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信息
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工作部门 |
职务职称 |
技术领域 |
专家类型↓ |
内部/外部 |
工作时间(月) |
电话邮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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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专家数合计: 人,其中博士: 人;外部专家工作人月: 人月。 |
说明:1.专家类型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专项津贴、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专项津贴、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类型专家。其他类型专家请详细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3:知识产权信息
序号 |
专利知识产权名称 |
专利知识产权类型 |
申请国别 |
受理号 |
授权号 |
专利来源 |
专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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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知识产权)数: 个,其中:发明专利数: 个;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数: 个,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个。 |
说明:1. 专利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2. 表须按照专利号和软件证书编号格式的规范性进行统计,并进行划分类型,如专利类型的授权号格式(ZL201010045929.7)、软件著作权类型授权号格式(2010SR03165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不需填写授权号。3. 一次性提供知识产权有关复印件。
附表4: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认定级别 |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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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 个,通过国家、省、市级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 个。 |
说明:一次性提供认定证书号等有关复印件。
附表5:拥有的自主品牌信息
序号 |
自主品牌名称 |
评价类型 |
评定机关 |
认定时间 |
证书或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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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个 ,其中:驰名商标: 个;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个,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
说明:一次性提供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等复印件
附表6:全部科技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合作形式 |
合作单位 |
对方 联系人 |
对方联系电话 |
技术领域 |
起始日期 |
完成日期 |
成果形式 |
项目状态 |
经费内部支出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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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项目来源:国家科技项目、地方科技项目、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其他科技项目。2.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项):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与境内高校合作开发、.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开发、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开发、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独立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其他。3.项目成果形式: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基础研究。
附表7: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颁布年月 |
是否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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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 个。 |
说明:1. 标准类型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等。2. 一次性提供有关复印件,并作必要说明。
附表8: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信息
序号 |
获奖名称 |
级别 |
获奖时间 |
获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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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项目数 个。 |
说明:1. 级别分为国家级、部级和省级及市级。2. 奖励类型为市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3. 一次性提供有关复印件。
附表9:企业技术开发用主要仪器设备信息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制造国 |
单价 (万元) |
原值 (万元) |
净值 (万元) |
是否报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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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须在备注栏注明主要设备使用场所或部门。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数据、材料真实性承诺。
2、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4、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5、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四、推荐部门意见
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
附件2.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 要求 |
创 新 机 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
17 3 |
% 百分点 |
≥2 >0 |
人才激励机制 |
5 |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3 2 |
% |
≥1.2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5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2 3 |
人月 % |
≥10 ≥10 |
|
技 术 与 人 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2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7 5 |
% 人 |
≥1.5 ≥1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企业有固定的试验、试制场所 |
5 3 |
万元 个 |
≥按四类划分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
4 2 2 2 |
% 项 项 个 |
≥10 ≥4 ≥1 ≥1 |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 创新 产出 |
15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3 4 4 4 |
项 项 项 项 |
≥5 ≥3 ≥1 ≥1 |
技术 创新 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1 11 3 |
% % 万美元 |
≥20 ≥25 >0 |
|
加分 |
加分 |
|
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3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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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
扣分 |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
注:(1)满分100分,最高附加分3分;(2)加“*”的3个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3)“基本要求”是指当1个三级指标等于基本要求的值时,该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航空 |
0.8 |
0.6 |
0.6 |
电子 |
0.6 |
0.4 |
0.4 |
轻工Ⅰ |
0.6 |
0.4 |
0.4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船舶 |
0.8 |
0.4 |
0.8 |
化工 |
1.2 |
1.0 |
0.8 |
机械 |
1.0 |
0.6 |
0.6 |
医药 |
0.8 |
0.8 |
0.6 |
冶金 |
1.2 |
1.4 |
1.4 |
纺织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铁道 |
1.2 |
0.6 |
0.4 |
石化 |
3.0 |
1.2 |
1.2 |
其他 |
3.0 |
|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5%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附件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营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营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总额。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即人数×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2、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省著名商标数。
33、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和安徽省名牌产品数。
34、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安徽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35、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二是“分配法”(又称要素分配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1)生产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行价)-工业中间投入+工业产品的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分配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或: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6、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指企业实际获得的国家、省和各市鼓励与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资金。
附件4.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