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财政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
为加强淮南市市级财政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研究制定了《淮南市市级财政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并经2019年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30日
淮南市市级财政支持制造强市建设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南市市级财政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4〕1519号)、《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8〕389号)、《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皖经信财务〔2018〕1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市市级财政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强市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等安排的专门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制造强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投入产出、效益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此衡量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五条 制造强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综合法规科、办公室、项目科室、县区(园区)经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一)综合法规科:牵头布置绩效评价总体工作,汇总确定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购第三方机构,提出评价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审核、确定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第三方机构的采购工作。
(三)项目科室:负责配合制定所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价。根据工作安排,项目科室可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本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和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价。
(五)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推进项目完成,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填写评价评分表并提交佐证材料,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价。
(六)第三方机构: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约定,按要求独立、客观开展第三方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编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评价报告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制造强市专项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分类设置。
第八条 绩效评价得分采取百分制,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类。得分≥90分的为优,80≤得分<90分的为良,60≤得分<80分的为中,得分<60分的为差。
第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安徽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规范格式)》(财绩〔2015〕395号),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结论、指标分析、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评价组织情况、评价依据、附件。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价前期准备。项目科室制定所使用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综合法规科审核汇总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购第三方机构。综合法规科制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委领导审批后,下达工作通知。
(二)组织开展自评。项目科室和县区(园区)经信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绩效自评得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区(园区)经信部门初审、项目科室复核后,提交至综合法规科。综合法规科根据自评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区域分布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开展第三方现场评价项目(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列入重点评价对象,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下的项目随机抽取一部分列入评价对象)。
(三)实施第三方评价。根据现场评价项目名单,第三方机构通过实地考察、询问答辩和材料核实等方法,对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得分、佐证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查验与质询,依据绩效指标量化评分,逐项指出扣分原因,确定第三方评分。非现场评价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四)项目承担单位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对第三方评价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补充添加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区(园区)经信部门、项目科室同意后,向综合法规科提出复评申请。综合法规科组织开展复评,最终确定第三方评分。
(五)开展综合评价。第三方机构汇总整理现场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提出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得分和涉及县区(园区)绩效评价平均得分,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综合法规科审核汇总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园区)最终评价结果,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形成县区(园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委领导审定。综合法规科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应用与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机制,市经信委及时将县区(园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通报驻市经信委纪检组,由驻市经信委纪检组根据情况加强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县区(园区)经信部门的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县区(园区)党委、政府。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申报制造强市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申报制造强市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全市经信系统进行通报,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复评结果达“良”及以上成绩后的下一年,才允许其申报制造强市专项资金,同时市经信委方可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资金支持;复评结果仍为“差”的,依法收回已拨付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申报制造强市专项资金,同时市经信委也不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工作的考评,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财债〔2015〕430号)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已拨付资金,列入“黑名单”,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禁止申报制造强市专项资金,市经信委也不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