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目录分表(2023年本)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9 | 行政 确认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省级新产品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经局长办公会后予以认定。 4.送达阶段责任:公示后签发文件,公布企业名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省级新产品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省级新产品认定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303 | ||
10 | 行政 确认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经局长办公会后予以认定。 4.送达阶段责任:公示后签发文件,公布企业名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306 | ||
11 | 行政 确认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经局长办公会后予以认定。 4.送达阶段责任:公示后签发文件,公布企业名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69978 | ||
12 | 行政 确认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 236号)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 2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局长办公会后予以推荐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314 | |
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评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22号)。 |
0554-6661068 | ||||||
安徽省首版次软件评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22号)。 |
0554-6678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