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行政规划权责清单目录分表(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18:29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3 行政
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编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1.编制阶段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2.审查阶段责任: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送审阶段责任:制发报送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4.公示阶段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
5.事后评估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便公布和实施的;
2.编制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
3.因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而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的;
4.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中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9978
安徽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规划目标确定阶段的责任: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市散装水泥行业发展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前期调研,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阶段的责任:负责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阶段的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报市建委负责人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散装水泥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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