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三、墙改管理类(2项) |
||||
1 |
设计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以内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50%的。 |
处以15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50%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以内的。 |
处以2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50%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50%以上的。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散装水泥管理类(2项) |
||||
1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
依据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立即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依据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查实后整改不到位的。 |
警告,责令10日内彻底改正。 |
|||
依据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 |
|||
2 |
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
依据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经查实后立即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依据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查实后整改不到位的。 |
警告,责令10日内彻底改正。 |
|||
依据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并且不按要求期限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 |
|||
五、非煤矿山管理类(2项) |
||||
1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20%以内组织生产的。 |
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20%以上40%以下组织生产的。 |
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40%以上组织生产的。 |
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
2 |
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违反2项以下收尘、防尘措施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3-4项收尘、防尘措施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5项收尘、防尘的、或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未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 |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