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市经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等情况的检查;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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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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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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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爆 |
2024年淮南市民爆行业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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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县(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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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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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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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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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点用水企业 |
2024年度取水用户部门联合抽查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检查 |
已经取得许可的取用水户 |
市级水利部门、经信部门 |
市级水利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取水用户不少于1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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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部门 |
节能监察 |
市经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工业重点用能企业日常节能监察情况抽查 |
1.核查企业是否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2.核查企业是否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以及单位产品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局综合法规科牵头) |
市节能监察中心 |
我局监管的工业重点用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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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34;比例不超过15%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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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局综合法规科牵头) |
局安全生产科 |
民爆企业 |
基数1;比例100%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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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年度新型墙体材料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局综合法规科牵头) |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 |
我局监管的存续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 |
基数15;比例不超过15%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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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年度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局综合法规科牵头) |
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 |
我局监管的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基数22;比例不超过10%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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