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经信委2018年第十六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1026日       


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皖政〔201846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省经信委《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型、小型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从业人数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20人及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二章  内涵及特征

第三条  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第四条  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第五条  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第六条  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依法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中型、小型企业。

(二)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三)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二十名或全省前十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1.5%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已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

(五)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六)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全市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与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所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其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企业,由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委发文认定其为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下列支持:

(一)市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支持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省及国家相关政策。

(三)优先推荐有融资需求的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提供优惠服务。

(四)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

(五)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对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扶持。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确定专人,按时报送相关运行监测数据,对不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或停产、半停产的僵尸企业,取消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