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淮南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查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查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淮南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9日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查验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淮南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淮南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申请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第六条 淮南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在接到建设单位查验申请后,组织查验相关资料,及时反馈查验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查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名称、地址、施工单位、开工时间、主体竣工时间;工程结构形式、层数、总建筑面积。
2. 规划设计图。
3.工程项目招投标书确定的墙体材料品种、规格、用量和购买发票。
第八条 建设工程申请查验时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查验。
1. 建设单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2. 建设单位未能提供查验资料的;3. 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九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竣工查验管理,市墙管中心会同市建筑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凤台县、寿县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淮南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查验申请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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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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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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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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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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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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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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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建筑结构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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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规格型号 |
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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